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江西省工经联。英文名称JiangxiFederationOfIndustrialEconomics,缩写为JFIE。
第二条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是全省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以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和行业骨干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部份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行署、省辖市政府、经委等部门代表、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
第三条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接受江西省经贸委和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第四条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工作。通过为政府、为行业协会和企业服务,推进我省工业企业改革、工业行业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业行业组织工作,促进我省主攻工业战略和全省工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会址设在南昌。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任务:
一、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与流通的结合上,对江西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工业行业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工业技术进步、工业组织与管理、国内外工业发展趋势和市场动态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行业、地区、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和研究成果等项服务。
二、组织工业行业协会,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中小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交流工作经验,研讨有关问题。在服务的基础上,对联合会的成员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三,对工业经济中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配合、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经济协作,促进行业间、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
五、编印有关工业经济的各种文章、资料,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传递先进的经济观点、科学的管理知识等。
六、发展与国外、境外团体的联系,促进工业、行业、地区和企业的对外经济合作。
七、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工业行业骨干企业、国有中小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工业经济研究团体和科研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三条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经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组织,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
1、讨论、决定联合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2、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3、审议和批准全省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选举理事。
5、决议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省理事会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全省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审定联合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3、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联合会的财务预决算。
4、选举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聘请顾问。
8、筹备和召集全省会员代表会议。
9、制定联合会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职责。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职权:
1、执行全省理事会的决议;
2、向全省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联合会工作计划;
3、讨论并决定联合会重要工作;
4、负责增补理事。
第二十二条联合会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工业经济领域从事过领导工作,有较大影响;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联合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合会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接纳新会员和增补理事,报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负责办理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联合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联合会的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建立财务台帐。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经费开支主要用于支付联合会各种会务费用、进修培训、教育费用、印发资料费用,出版刊物费用、学术交流费用以及其他活动费用。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联合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联合会由于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